一、修復式正義運用在重大犯罪上真的合適嗎?如性侵、蓄意傷人或甚至殺人的案件中,修復式正義運用在這類型重大犯罪上,是否會造成對被害者的二次創傷而非賦能被害者。如同陳慧女與盧鴻文(2013)針對10位性侵害被害人對修復式正義看法的研究指出,多數被害者認為創傷難以平復且認為加害者並不會真心悔改。修復式正義真的可以做到如它所想的修復與復原嗎?所謂復原,復原則要求傷害得到彌補而個人可回到未受損害的狀態,這個創傷真的可以被回復到未收損害的狀態嗎?
二、修復式正義履行有著創傷治療目的,希望透過加/被害人雙方接觸對話,撫慰被害人傷痛,也尊重被害人參與意願,試想如被害人願意參加,但易有陷入擔憂、恐慌及懼怕等負面心理狀態,除修復會議當下促進者引導協助外,事先是否需先提供相關處遇服務協助被害人能有心理準備去面對加害人,此外加害人方事先是否也須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