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週提問

第一組提問

第一組提問

de 111103507 詹凱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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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工在參與修復式正義相關方案中,社工的具體執行角色與功能?以及社工執行修復式正義相關方案中,社工對於犯罪人需要「被協助」的部分心態上應該如何接納?以及是否與課本P439所說「使被害人成為療傷過程的核心人物」執行過程產生衝突?

2.

根據P449 Braithwaite(2002a)對修復式正義的定義〝只要受到不公義(injustice)事件影響之利害關係人,能有機會說明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以及應如何在一種具治療創傷的修復式價值(restorative value)架構內糾正這種傷害,我們就可認為這是一種修復式正義程序。〞
1990年至2000年間,東南亞仲介婚姻所涉及的經濟與社會因素、資訊不對稱、權力不平等等問題,進一步延伸新住民因相對弱勢處境而面臨暴力、壓迫,進而產生創傷及身心議題。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納入修復式正義的範疇?
如果假設新住民的處境適用修復式正義,但行為人已不在或因特殊精神疾病無法與社工合作,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在符合修復式價值的框架下,設計出一套能有效回應新住民身心創傷的實務介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