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閱讀文本時的感受:作為助人工作者,往往強調同理與傾聽。然而,在工作角色之餘,我們同為父母、子女等社會角色,同樣帶有個人情感與道德觀。修復式正義的理念,難免與內心的情感反應產生衝突,尤其代入性犯罪、暴力事件等創傷事件(若被害者為家屬或自己時)。想問大家如何看待這種掙扎,如同佛洛依德超我與本我間的矛盾,如何在社會角色與專業角色中找到平衡呢?
二、安置機構兒少如欲進行修復式正義,機構應如何評估其適用性?而協助介入的角色為何,以確保兒少的安全?
三、修復式司法中強調多方協作的程序,依據司法院的說明,從雙方皆可提出聲請、機構受理、評估與轉介,到修復促進者介入協助會面,整個過程似乎為跨專業團隊的組成。然而,較為可惜的是目前並無詳述跨專業團隊的構成與協作方式。若修復式司法屬於司法體系的一環,想請問這樣的跨專業團隊可能的組成為何?社會工作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又會是什麼?有何角色定位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