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組提問 oleh 111103908 馮玉芳 - Sabtu, 15 Mac 2025, 9:02 AM Number of replies: 0 若少女在未成年時候遭警察查獲從事坐檯陪酒的工作,經社工陪伴輔導,少女於成年後仍堅持從事坐檯陪酒的工作,那這是否為案主自覺還是一種延續性的表現?身為主責社工,該如何看待案主的選擇? 根據 CEDAW 的「交叉性」概念,女性身分再加上新住民身分可能會使其生活處境處於弱勢,若今日是一個家暴被害人社工,在服務女性新住民被害人時,與一般國人女性被害人有何不同,該提供哪些服務更能使服務貼近案主需求呢? Perma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