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組提問 토요일, 22 3월 2025, 2:07 PM 에 111103906 徐瑜 씀 Number of replies: 0 在討論性侵害加害者的動機時,文獻指出其可能受到憤怒與報復情緒驅動,但憤怒本身有多種表達形式。請問為何這些加害者會選擇以對陌生女性施加性暴力的方式來表達憤怒與處理創傷?是否與性別化的權力展現方式有關? Ward與Hudson提出的再犯過程模式(九階段)與自我管理策略,是在Pithers再犯預防模型基礎上的擴展。然而,針對第一類心智障礙者性加害者,由於其認知與自我監控能力相對受限,是否表示此類理論對其適用性存在限制?在治療或再犯預防上,是否需要發展更具適應性的輔助性介入模式? Perma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