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一:
書中提及刑法227條的修法,將兒少性侵害罪名特殊化並且加重刑責,想請問報告組如何看待這樣的修法,會認為是父權體制的一種延伸,還是司法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的一種看似進步的妥協呢,其中是否牽涉社會對「司法中立」的期待與牽制,而這種中立本身有其政治性與文化性涉入。
提問二:
倖存者決定是否站出來述說經歷或提出控訴,往往經歷許多的內在掙扎與外部壓力,從理想的角度而言,我們可以如何在前端到後端都做出積極的作為,以削減倖存者的顧慮?
提問一:
書中提及刑法227條的修法,將兒少性侵害罪名特殊化並且加重刑責,想請問報告組如何看待這樣的修法,會認為是父權體制的一種延伸,還是司法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的一種看似進步的妥協呢,其中是否牽涉社會對「司法中立」的期待與牽制,而這種中立本身有其政治性與文化性涉入。
提問二:
倖存者決定是否站出來述說經歷或提出控訴,往往經歷許多的內在掙扎與外部壓力,從理想的角度而言,我們可以如何在前端到後端都做出積極的作為,以削減倖存者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