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獻指出,在利潤驅使下,嗅尋、包裝、販售行為將以極高效率且不擇手段地進行。此利潤源於持續增長的點閱量,這個商機是由科技與產業聯手打造的。以阮月嬌的角色植入廣告商品,以及「創意私房」事件為例,均說明網路平台演算法加速了影像的擴散,而大眾的消費行為(點閱、轉發)則成為共犯結構的一環。
當「點擊即參與」成為結構性暴力的微觀單位時,傳統的社會工作介入模式(例如個案工作、團體工作)是面臨甚麼挑戰與限制?
(二)為何男同志會有潛在的數位性暴力議題,小組好奇,那其他性別團體就會比較少遭遇數位性暴力議題嗎?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