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1:
當兒少在探索關係與性時,法律一刀切的保護是否有時反而壓抑其主體性?依法年滿16 歲時可以合意性交,這種情形下對於誘拐與合意的界線應如何精緻劃分?在兒少的教育中,關於性與親密關係的引導可以怎麼做?
提問2:
對於網路性誘拐而言,是否性教育與數位識讀只是前端預防的起點?對高風險群體的兒少而言,是否更需要早期創傷的介入與辨識?
提問1:
當兒少在探索關係與性時,法律一刀切的保護是否有時反而壓抑其主體性?依法年滿16 歲時可以合意性交,這種情形下對於誘拐與合意的界線應如何精緻劃分?在兒少的教育中,關於性與親密關係的引導可以怎麼做?
提問2:
對於網路性誘拐而言,是否性教育與數位識讀只是前端預防的起點?對高風險群體的兒少而言,是否更需要早期創傷的介入與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