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1:從人權眼光來說,釋字664號提及收容與感化教育存在侵害少年權益風險,然而從自我控制理論來說,犯罪性最大特徵來自於低自我控制,而有秩序的生活環境與監督則有助於穩定自我控制,因此,如採用自我控制理論的思路,少年輔導工作可以透過哪些方式以協助少年增加自我控制?
提問2:若依照社會控制理論而言,少年會因為家庭及學校無法滿足基本需求,以致先有偏差行為傾向才會慢慢累積,進而衍生偏差行為。再以本週文獻來看,司法系統因人力限制,將少年虞犯與其他犯罪少年,甚至成年犯罪者放在同一個空間上課,此無個別化處遇及課業輔導,是否加強了他們學習偏差行為的機會?也是否會如反對虞犯入司法的人所說,使這些少年被貼上與犯罪者一樣的標籤?而導致少年們對於自我是負向評價、對於未來是迷茫,而持續無法找到情感上的依附、轉變個人的認知,仍舊處於低自我效能感?